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竊盜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竊盜罪,所處之刑,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賴琪玲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拘役20日,如│││,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以新台幣1│新台幣1仟元│││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15日│95年9月8日│├───┬───┼──────┼──────┤│偵及│機關│台灣嘉義地方│台灣嘉義地方││查年││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案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號││7443號│6797號││││││├───┼───┼──────┼──────┤││法院│台灣嘉義地方│台灣嘉義地方││最││法院│法院││後│案號│95年度嘉簡字│95年度嘉簡字││事││第1564號│第1511號││實├───┼──────┼──────┤│審│判決│95年11月30日│95年10月26日│││日期│││├───┼───┼──────┼──────┤││法院│台灣嘉義地方│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法院││確│案號│95年度嘉簡字│95年度嘉簡字││定││第1564號│第1511號││日├───┼──────┼──────┤│期│確定│96年1月2日│96年1月18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月│拘役拾日,如││權期間或罰金額│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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