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營小字第30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吳信璋
被 告 吳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逾
期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之逾期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高世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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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欠租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逾期違約金│
│(民國)│(新臺幣)││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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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7月1日~│1068元│100年1月1日│按月加計千分之五│
│99年12月31日│││,最高以欠額之百│
├──────┼────┼───────┤分之三十為限核計│
│100年1月1日│1068元│100年7月1日│。│
│~100年06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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