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建郎
王寶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898元,應徵裁判費1,9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1,99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