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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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50號
法定代理人  曾隱舜
法定代理人  張淑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萬元
,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第1項所定額數50萬元十倍以上,
聲請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三、原告上開聲請,揆諸首接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
定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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