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再微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微字第9號再審原告 阮鼎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建利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105年度小上字第11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7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徐淑芬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