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50號聲請人 黃河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詹玗璇┌──────────────────────────────┐│附表:107年度除字第7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