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丙○○代理人乙○○同上代理人丁○○被告甲○○和解筆錄
原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2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馮俊郎書記官蕭汝芳通譯楊德光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代理人乙○○
丁○○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佰萬元,除強制險壹佰柒拾萬元外,被告願再賠償壹佰參拾萬元,被告於民國98年2月23日當庭給付伍拾萬元於原告,餘款捌拾萬元自民國98年4月起,每月一期,每期給付壹萬元,於每月十日前匯款於原告設於新竹縣關西鎮農會、行庫代號:000000
0、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倘若原告丙○○於餘款捌拾萬元之給付期間不幸亡故,被告之給付義務至原告丙○○亡故時消滅。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蕭汝芳法官馮俊郎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