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重上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及建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258號上訴人 林冠諭
林珍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基安 間返還土地及建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58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並繳納三審訴訟裁判費共新臺幣16萬3,86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本院卷第7~11頁),與附表所示不動產同一住宅大樓(即臺中市○○○路0段00巷00號)之不動產(含基地、車位),於108年6月至109年6月間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萬0,560元【計算式:200,200(每坪價額)÷3.3058(坪數兌平方公尺比例)=60,560(元以下四捨五入)】。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為182.38平方公尺【計算式:87.40(主建物面積)+14.34(陽台)+1.25(雨遮)+60.59(共有部分)+18.8(守衛室)=182.38】,依上開標準,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104萬4,933【計算式:60,560×182.38=11,044,9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04萬4,933元。
三、上訴人於民國111年5月6日對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58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另本件上訴利益為1,104萬4,933元,已如前述,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6萬3,860元,亦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委任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唐敏寶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正裁判費及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附表土地部分:
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權利範圍備註01臺中市○○○○○0000-0000596/100000面積2,873平方公尺建物部分:
編號建號基地座落建物門牌權利範圍共有部分備註100000同土地標示所示臺中市○○○路0段00巷00號8樓之111/1○○○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645/100000(含車位編號B2:61,權利範圍251/100000)附屬建物:陽台:14.34平方公尺雨遮:1.25平方公尺200000同土地標示所示臺中市○○○路0段00巷00號100/15400○○○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641/100000(含車位編號地下一層01號,權利範圍251/100000);車位編號地下一層13號,權利範圍252/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