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及建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42號原告 林基安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被告 林冠諭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複代理人 彭佳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土地及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3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穗蓁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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