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如托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案情節,認仍有為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之必要。爰檢附法務部○○○○○○○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及第2款、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所定事項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於本案行為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108年3月29日修正,並於同年4月24日公布施行,此次修正增訂第112條之1,該條第1至3項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前項宣告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㈠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㈡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㈢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犯第1項罪之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前項規定。該條文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一定之事項,性質上均與在監所或其他相類似場所執行拘束人身自由之處遇不同,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受刑人性侵害犯罪行為縱然發生在前,本案仍有該條規定之適用。應先敘明。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131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受刑人在監行狀,認仍有為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之必要,有法務部○○○○○○○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甲○○觀護資料一覽表所附資料(含法務部○○○○○○○受刑人身分簿、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受刑人之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及立書人之戶籍謄本、收容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基本資料、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ic-99andRRASOR、MnSOST-R量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等)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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