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更(一)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9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榮華
樓選任辯護人張振興律師
黃麗蓉 律師被告 蔡海龍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七0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