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8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8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8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文源
張詩涵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文源與告訴人 陳淑娥 為夫妻,係有配偶之人,被告張詩涵亦明知被告余文源為有配偶之人;詎被告余文源、張詩涵竟分別基於通姦及相姦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0年12月1日後某日起至101年2月間某日止,在不詳地點,為多次之性行為,致被告張詩涵懷有身孕,嗣於101年3月間某日,告訴人陳淑娥查得被告張詩涵之真實身分,因而知悉上情。案經告訴人陳淑娥告訴偵辦,因認被告余文源、張詩涵分別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及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余文源、張詩涵經檢察官分別以刑法第239條前段、後段之通姦罪、相姦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陳淑娥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聲請狀在卷為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