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委員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77號原告 呂世偉 被告東海浪漫貴族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明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100年度台抗字第78號裁判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林明結、訴外人 蔡李月定 當選為東海浪漫貴族社區第21屆管理委員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管理委員身分係基於與所屬管理委員會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該委任關係之權利義務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則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管理委員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仍屬財產權訴訟。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為:「確認東海浪漫貴族社區第21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所為『委託人不具委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直系親屬除外)。』之決議無效。」,揆諸前揭說明,亦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上開二項請求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何,亦未陳明上開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上開二項訴訟標的價額,並按上開二項訴訟標的價額之總和價額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就上開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並依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總計核定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33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