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圍智具保人藍雅萍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雅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藍雅萍因受刑人許圍智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2月8日依受刑人之戶籍所在地傳喚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東原派出所而依法送達,惟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依具保人住所、居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因未獲會晤具保人而將文書分別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具保人之外公 潘春貴 及受僱人 郭昱伶 收受,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代為執行拘提,復經該署核發拘票,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東原派出所報告書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