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23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余品欣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翱 律師複代理人 江信志 律師
范瑋峻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視同上訴人 劉憲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 律師
參加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英祥 訴訟代理人 呂嘉祥 複代理人 王健丞
林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已另行函查及送鑑定,再另行通知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張競文法官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