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交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杜益名 被上訴人即被告 章富鴻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被告為 曾璟羽 、章富鴻2人,然依原告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被上訴人」為章富鴻,狀末所附存證信函亦係發給章富鴻,應認係對被告章富鴻部分提起上訴,合先敘明。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杜益名自訴被告章富鴻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在案,嗣原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又經本院更為自訴不受理之諭知,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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