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96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萬7,4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