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7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7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陳郁銘
被   告  楊智懿
       莊秋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1,66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確認被
告2人就坐落台中市○里區○○段○○○○○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
70之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台中市○里區○○路○○○號9樓房屋
,於民國94年3月11日設定2,000,000元之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
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僅繳納1,660元
,尚欠1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1,91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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