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7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陳郁銘
被 告 楊智懿
莊秋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1,66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確認被
告2人就坐落台中市○里區○○段○○○○○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
70之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台中市○里區○○路○○○號9樓房屋
,於民國94年3月11日設定2,000,000元之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
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僅繳納1,660元
,尚欠1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1,91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