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告 王浪浪
王鳳
王文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簡承佑 律師
被告 蔡坤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恂嘉
法官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恆如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