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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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1號
聲請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劉玠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6,4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1月9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與本抵押所擔保之債權發生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律師費、保全程序費用、保全擔保物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徐佩玲、劉玠彤,1分之1。
相對人即債務人劉玠彤、徐佩玲於民國103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7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8年1月1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8,403,15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約定書、存證信函、回執及繳息紀錄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然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84
2,033.48
100000分之1223
(劉玠彤200000分之1223、
徐佩玲200000分之1223)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19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
六層:45.26
合計:45.26
陽台:4.06
雨遮:4.28
全 部
(劉玠彤2分之1、
徐佩玲2分之1)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9
共有部分:惠民段925建號,面積:8,31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85
2
820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
六層:41.63
合計:41.63
陽台:4.06
雨遮:8.27
全 部
(劉玠彤2分之1、
徐佩玲2分之1)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8
共有部分:惠民段925建號,面積:8,31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