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六七號
公訴人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
(裁定請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哲嘉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認被告犯嫌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該案件因被告行為時非屬現役軍人,而所犯係屬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等罪,其後因陸海空軍刑法修正及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之停止適用,致前揭軍事法院對於被告並無審判權,乃依法移由普通法院即本院繼續審理,而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且於客觀上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起繼續接押,茲本院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文進
法官呂麗玉法官羅永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