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七月三十日定自八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訊問被告後,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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