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施東曉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淑儀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0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