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00號
原 告 王寶清
被 告 吳章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三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同年八月九日
上午十時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