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5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588號
抗 告 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間請求恢復原
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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