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588號
抗 告 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間請求恢復原
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