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41號
原   告 冠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玉榮
訴訟代理人  邱金東
被   告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0日所
為之簡易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記載,
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0日所為之101年度北建簡字第41號
簡易民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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