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1年度城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城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寬容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年度偵字第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寬容共同無正當理由逃避依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
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周寬容所為,係犯國家安全法第6條之逃避檢查罪。
被告與真實姓名不詳之大陸籍成年男子2名間,就本件犯行
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以非法偷
渡方式入境,嚴重影響我國邊防安全、國內治安與犯罪查緝
,原應從嚴論處,惟姑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
法第6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陳鴻璋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6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6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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