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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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吳燕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