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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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松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秋益 等人之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756,764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7,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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