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3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劉啟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97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407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97年6月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莊崑山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