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裔善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裔善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受刑人裔善文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分犯販賣第3級毒品混合2種以上未遂1罪、加重詐欺計10罪,毒品與詐欺部分罪質互異;詐欺犯行具密集性,但毒品、詐欺犯行間隔約11個月;受刑人目前30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本案聲請未表示意見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 裔善文應 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販賣第3級毒品混合2種以上未遂

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月8次

有期徒刑1年3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7日

自111年3月間至4月25日止共實行10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049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5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2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57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9月24日

113年11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2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8日

113年12月30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46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55號

(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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