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裔善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裔善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受刑人裔善文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分犯販賣第3級毒品混合2種以上未遂1罪、加重詐欺計10罪,毒品與詐欺部分罪質互異;詐欺犯行具密集性,但毒品、詐欺犯行間隔約11個月;受刑人目前30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本案聲請未表示意見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 裔善文應 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販賣第3級毒品混合2種以上未遂
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月8次
有期徒刑1年3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7日
自111年3月間至4月25日止共實行10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049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5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2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57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9月24日
113年11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2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8日
113年12月30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46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55號
(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