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徐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規定。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徐樂因犯妨害秩序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為妨害秩序之罪,罪質相同,惟犯罪時間相隔10個月,各罪之獨立程度高,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低,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意旨等情狀,為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院已於裁定前函知受刑人於收受函文後於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之刑陳述意見,該函於民國114年3月14日送達受刑人位於苗栗縣○○市○○○○0巷00號之住所,因未獲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依法將送達文書寄存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及於114年3月13日送達受刑人位於苗栗縣○○市○○街00巷0號2樓之居所,因未獲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依法將送達文書寄存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 嗣經 受刑人母親分別於114年3月20日9時52分、同日10時15分領取,受刑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受理司法文書寄存、銷毀登記表、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格式、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至45頁),是本院已給予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周全其程序保障,基於司法資源之有限性,本院不待其陳述意見,逕為裁定,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 徐樂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妨害秩序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16日

111年1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59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2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2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31號

判 決日期

112年3月1日

113年8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2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30日

113年9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     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緩字第79號

(苗栗地院113年度撤緩字第71號撤銷緩刑,114年1月20日確定,尚未執行)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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