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告 林睿芝
法定代理人 華進益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哥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退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退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翁挺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告 林睿芝
法定代理人 華進益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哥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退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退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