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告 林睿芝

被告哥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進益

華秀鳳

劉育森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哥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退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退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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