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陳淑君 法定代理人 陳少文 相對人乙○○
甲○○○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零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二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十八萬一千五百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五百零四元前已發還四百九十六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二百零四元共計十八萬二千二百零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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