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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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五號
聲請人 卓清波 代理人 卓進興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後,本院九十年民執字第七四0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再易字第十七號再審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年民執字第七四0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一年再易字第十七號、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六號、八十八年度沙簡字第八0五號、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九0號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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