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八四八號
繼承人 徐李宜臻 被繼承人甲○○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卅年十一月廿六日出生,身分證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台中縣○○鎮○○里○○路○段○○○號)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廿七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