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工會解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鍾孔炤 相對人大高雄集中市場零售攤販職業工會代表人 陳雅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工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高雄集中市場零售攤販職業工會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6月27日成立、100年6月30日完成召集會員大會,並經核發高雄市各類工會登記證書在案,惟相對人迄今未召集各項法定會議,經聲請人函促並限期完成改選理、監事,並無結果,代表人不知去向,經訪視相對人會址,亦無人回應,相對人會員之勞保已全數退保,健保僅於2人依附投保,相對人已無從依其章程運作,爰依工會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聲請解散之。
二、按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一、破產。二、會員人數不足。三、合併或分立。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工會無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工會法第3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除據其提出高雄市各類工會登記證書、高雄市各類工會負責人當選證明書、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102年1月8日高市勞組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2年4月30日高市勞組字第0000000000A號函、102年5月29日高市勞組字第0000000000A號函、102年7月1日高市勞組字第0000000000A號函、102年7月29日高市勞組字第0000000000B號函、102年8月14日高市勞組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2年8月15日高市勞組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2年8月30日高市勞組字第0000000000B號函、102年9月11日高市勞組字第00000000000號函、訪視工會紀錄、照片為憑外,經本院通知相對人之代表人陳雅萍就聲請人聲請解散工會乙事表示意見,亦未獲回覆,復查相對人之發起人名冊所載,均非相對人之勞、健保之被保險人,有發起人名冊、勞工保險局102年12月24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福利衛生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2年12月23日健保高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又陳雅萍現因刑事案件在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查。綜上堪認,相對人已無從依章程運作,聲請人為主管機關,依工會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聲請解散相對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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