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9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鄧國 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林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20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