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債務人 吳鎧霖 即 吳國良 代理人 謝孟馨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即民國105年12月至107年11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3.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4.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5年12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並提出自107年12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
6.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