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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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98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韋翔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10主文欄第四行之「附表三編號9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應更正為「附表三編號10所示犯罪所得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10主文欄第4行之「附表三編號9所示犯罪所得沒收」,顯係「附表三編號10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