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2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理人 邱漢欽 債務人 洪子 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洪子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洪子惟發支付命令事件,係依據約定書第八條第二項行使加速條款向債務人請求全部欠款,惟該條款載明「申請人(即買方)經通知或催告,連續兩期未繳付所應繳付款項達特約商(即賣方)所定應繳金額者」始得以加速條款視為全部到期。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請提出通知或催告繳款之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聲請人於107年12月2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