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 夏恒修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複代理人 吳聖平 律師
葉子玫 被告 劉陳美枝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 律師複代理人 郭驊漪 律師被告 林陳花蘭
陳其峻 陳清林 陳慶輝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 律師
陳金來 被告 陳冠如
陳佳慧 梁錦堂 梁正義 梁清雲陳阿梅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寶琴 被告 魏文譚
魏明霞 魏志強 魏志山 曹陳燕鳳 梁美惠 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陳紅續 被告 謝玟伶
謝怡文 謝淑敏 兼上三人特別代理人 謝賴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 魏文潭 」之記載應更正為「魏文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傲霜
法官絲鈺雲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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