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 夏恒修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複代理人 吳聖平 律師
葉子玫 被告 劉陳美枝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 律師複代理人 郭驊漪 律師被告 林陳花蘭
陳其峻 陳清林 陳慶輝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 律師
陳金來 被告 陳冠如
陳佳慧 梁錦堂 梁正義 梁清雲 何 陳阿梅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寶琴 被告 魏文譚
魏明霞 魏志強 魏志山 曹陳燕鳳 梁美惠 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陳紅續 被告 謝玟伶
謝怡文 謝淑敏 兼上三人特別代理人 謝賴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 魏文潭 」之記載應更正為「魏文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傲霜
法官絲鈺雲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