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645號聲請人 黃淑芬
黃淑萍 吳琬郁 吳博舜 黃國欽 聲請人 鄔凱欣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黃淑芬
鄔家樂 聲請人 黃柏文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黃國欽
王丞安 聲請人 吳致穎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忠霖
黃淑萍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黃錦水 死亡請求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及未成年法定代理人等之印鑑證明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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