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433號
原   告 遠通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翎
被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