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258號
抗 告 人 洪華鄉
相 對 人 李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2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1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並經本院於
同年2月17日以抗告人未補繳上訴裁判費而駁回其上訴。惟
抗告人於101年2月1日已依法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臺中簡易
庭規費繳款單收據附卷可稽,故抗告人以其已繳納裁判費為
由,提起抗告,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本院爰依法撤銷原裁
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