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9號
原   告  黃靖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婷伊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04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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