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9號
原 告 黃靖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婷伊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04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