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翠容
相 對 人 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102年度投補字第26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經本院職權
調閱聲請人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本
院102年度投補字第26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審
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狀
之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
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