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4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志明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2年度司促字第
37094號支付命令遵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483元,應繳裁判
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1,4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