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4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志明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2年度司促字第
  37094號支付命令遵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483元,應繳裁判
  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1,4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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