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50號
原   告  周怡君
被   告  徐敏凱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8,000元,應繳
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
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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