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號上訴人 牟金平 被上訴人 蔡芳毓 住嘉義市○○○路○○○號3樓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1月30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